2025-01-10 17:02:19 IP属地:未知
资管产品增值税规则梳理

增值税是资管产品主要税种之一,增值税应税范围是什么,又是怎么征收的呢?相信很多运营小伙伴都非常关心这些问题。今天就为大家梳理一下增值税相关规则。

一、纳税主体:谁来缴纳资管产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以管理人为纳税主体是因为资管产品一般为契约型,不具备法人身份,资管产品本身并不是一个纳税义务主体。

二、资管产品管理人和资管产品的定义

根据财税〔2017〕56号对资管产品管理人和资管产品的定义: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资管产品管理人和资管产品对应表:

资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


三、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范围

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从管理人业务角度来看,增值税涵盖的金融服务包括四项:贷款、金融商品转让、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保险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意:(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贷款服务范围中“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财税〔2016〕140号明确,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注意: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其中非保本的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保本的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归纳如下:

(3)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4)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以上四项中,资管产品不涉及保险服务。其中贷款、金融商品转让属于资管运营业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属于其他业务,这些基本涵盖了所有资管产品增值税缴纳的业务范畴。

四、增值税税率和免征情况

对于保本型投资而言,持有期间收益和到期收益均需要按照贷款服务以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转让收益则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征3%。

对于非保本型,持有期间及到期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转让收益则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征3%。

结合以上内容可以归纳为:

免征情况:

36号文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同业往来等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40号文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具体到投资标的增值税情况,可以归纳如下:

注:其他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私募基金、信托、资管计划等。

部分回购业务:是指交易对手方是金融机构,则免税;如对手方是非金融机构,需要征收增值税。

五、资管产品增值税计算

案例一:"利息收入"计算

某公募基金在2024-04-02日投资一笔银行间七天的逆回购,首期结算日期为2024-04-02,到期日期为2024-04-09,到期结算日期为2024-04-09,投资金额为400000000元,回购利率为2.25%,此回购到期后获得的总收益为172602.74元,对于银行间回购,是否计提增值税目前是根据对手方是否为金融机构进行判断,此笔交易对手方为非金融机构,因此需要计提增值税。

计提方式如下:

首先计算不含税销售额:172602.74÷(1+3%)=167575.48元;

然后计算应纳税额:167575.48×3%=5027.26元。

案例二:"金融商品转让"计算

某专户资产管理计划,2024年3月29日持有股票A,持有成本单价为12元,持有数量为300000,当天此股票收盘价为14.56元,在2024年4月1号,卖出150000股,卖出价格为14.7元每股。

此笔卖出增值税计算,如下:

首先计算出此笔卖出的差价收入(计税基准):

卖出的总金额为:14.7*150000= 2205000元

卖出部分的成本为:12*150000=1800000元

因此,此笔卖出的销售额为:2205000-1800000=405000元

不含税的销售额即为:405000÷(1+3%)=393203.88元

此笔交易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393203.88×3%=11796.12元

六、资管产品增值税相关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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