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资管产品增值税实务的问答资管产品增值税在实务层面会遇到一些难题或争议。接下来,将为您详细剖析实务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帮助运营小伙伴更好的理解资管产品增值税业务。
Q1: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根据什么判断一个机构是否为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具体是指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原)、证监会、保监会(原)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Q2:QDII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境内金融机构获得开办境外代客理财业务的牌照QDII后,推出的代客QDII产品,募集资金会投资境外市场的债券、股票等。此类业务,也是需要看QD产品所涉及的收入类型,如果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如利息收入和买卖差价,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征税的逻辑和境内的资管产品相同。
对于深港通业务,财税[2016]127号文规定,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文件规定的是“征免”,而不是免征,也就是说符合现行政策规定,该征税的征税,该免税的免税。因此,公募在买卖深港通股票产生的差价收入可以免税,但是除了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以外的资管计划买卖深港通股票产生的差价收入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而对于沪港通业务,财税〔2014〕81号规定,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营改增后,未对沪港通出补充规定,我们建议参考深港通的处理。
Q3:信托收益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信托收益权业务是指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将持有信托计划的未来收益权转让给第三方,而不转让信托计划的份额。第三方取得信托收益权后,相应的持有期间的信托收益归属于第三方。
36号文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信托计划净值化后可以进行份额的转让,没有净值化的则可以转让收益权,一般认为实质也是一样的,属于36号文规定的其他金融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也有人持有不同观点。
Q4:资管产品发生可转债、可交换债换股交易,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对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这类较为特殊的业务,在换股时按照为卖出债券,买入股票处理,还是按照兑付债券,买入股票处理?
一般认为,由于原先的债券已经注销,应该按债券持有至到期兑付处理,不算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因此可以考虑不作为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缴纳增值税。
由于各地税务主管部门要求不同,实际业务过程中建议管理人咨询当地税务主管部门。
Q5:在看基金年报的时候,为什么在利润表上看不到增值税?是不是没交?
事实上,不光是资管行业,其他行业的财报在利润表中都不会找到增值税的影子。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 所谓价外税,指的是在产品价格之外收的税。
举个贴近生活的例子,比如我专门卖手机,我找到一个渠道, 进苹果的iphone 16 pro max,进价只要10000块。然后我转手卖11000出去,赚1000块钱。在实际的操作中, 我进一部手机,要交增值税,假设按最新的税率13%走,需要付给渠道11300的价格,其中多的1300是我的进项税。那我卖11000会不会亏呢?不会,因为客户在买我的手机时,也要付增值税,他付给我的最终价格是11000*(1+13%)=12430元,其中多给我的1430元是我的销项税。我最终付了多少增值税呢,拿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得到的130,就是我最终缴纳的金额。
那么如果算我因为销售这部手机赚了多少利润,我会怎么算呢?我会拿不含税的价格,也就是商品本身的价格来计算,我会拿我自己订的11000减去渠道报给我的10000,算出来是1000块的利润。在最终缴纳所得税时,也会以这1000块为基础进行计算、缴纳。
换句话说,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本质上,企业只是在票据流转的过程中帮助税局完成了代收代缴的动作,因此只是在资产负债表上过了一遍,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
到了资管领域,由于资管产品是按照简易征收的方式,不存在上面提到的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的情况,但本质上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产生的税收依然不会进利润表。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在税局的概念里,证券买卖交易的价格,默认都是含税价格,虽然咱们之前从来没缴过也没感受到过,但他们还是认为买卖的价格是含税价的。那么这个时候,假设我5块钱买的股票8块钱卖掉,在以前,我认为赚到了3块钱,会把3块钱计入投资收益;而现在呢,在存在税收的情况下,由于之前的5块钱和8块钱都是含税价格,所以不含税价格应该是 5/1.03=4.85,以及8/1.03=7.76,赚到的利润应该是3/1.03=2.91,应缴的增值税是0.09元。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在这种情况下,加征增值税的效果,体现在利润表上是收益的减少,也不会进入费用类科目。这也是为什么中基协的《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会计核算指引》中,会把应缴的税金冲抵相应的收入科目。
所以,如果我们需要补记一笔应缴的增值税,应该怎么记呢,假设是利息收入的话,应该是
借:利息收入(这个是用来冲抵的),
贷:应缴税费。
可千万别记错了啊。
Q6:纳税期内金融商品发生转让亏损,仍然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资管产品增值税抵扣的相关处理,日常业务中对于增值税抵扣容易存在以下误区:
(1)贷款服务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产生的增值税属于不同的税目,二者需要分别核算扣抵,金融商品转让产生的待抵扣增值税不能用贷款服务收入产生的增值税进行抵扣;
(2)资管产品本纳税期产生的待抵扣增值税可结转至下期进行抵扣,但不得抵扣以前期间产生的增值税,也不可以跨年抵扣。
所以,即使本纳税期内金融商品发生转让亏损,资管产品仍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Q7:管理人自营盘,买卖股票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需要缴纳所得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金融商品转让属于金融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具体以管理人主管税局意见为准)
Q8:根据规则,资管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3%。根据税法相关规则,3%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可是管理人公司本身是一般纳税人,开不了3%的票,怎么办?
资管产品作为特殊的实体,计税时使用简易计税法,但并不代表着将管理人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只能开具普票。
一般来说,如果管理人是一般纳税人,可以直接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对方要求开具专票的情况下,可以向税局申请代开。
Q9:对于保本和非保本的理解——类似于ABS次级这种,该如何理解?有固定股息的优先股呢?
如何界定“保本”和“非保本”呢?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中对于“保本”的界定有一句话,就是保本并非指一定要有还本的能力,而是指有需要还本的义务。
通俗地讲,实质就是要界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是投资还是借贷。因为投资是要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那肯定就没有还本的义务。但是借贷关系,那就是需要归还本金的。因此,实际上“保本”、“非保本”的界定还是回到问题的本质就是要界定双方是投资法律关系还是借贷法律关系。
ABS次级和优先股,因为从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上看,投资人和资管计划、发行公司之间不是借贷法律关系,而是一个投资关系,资管计划管理人及发行公司没有任何保本或托底的承诺。因此,ABS次级受益和优先股股息属于“非保本”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Q10:基金申购赎回属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
基金的申购赎回区别于买卖,其入手和脱手交易都是投资者和基金公司之间的定向关系,而买卖是投资者与其他交易对手之间的基金份额转让行为。在实务中发现,税务局的口径一般也认为申购赎回行为属于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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