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4 16:04:58 IP属地:未知
干货 | 走进信用衍生品世界,从概念到估值核算实务全面解析(下篇)

在上一篇中主要介绍了信用衍生品的种类、结算方式(干货 | 走进信用衍生品世界,从概念到估值核算实务全面解析(上篇))。今天介绍信用衍生品的估值核算、数据处理。


三、信用衍生品的会计处理

1、信用衍生品所涉及科目


2、信用衍生品条款基本要素


3、会计处理

3.1初始确认


3.2持有期间计量—日终估值

信用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凭证类信用衍生品估值方法: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凭证类信用衍生品,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价格;通常交易所品种选取中证价格,银行间品种选取中债价格,第三方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价格通常为每百元名义本金的价格。

合约类信用衍生品的估值方法:交易所、银行间非上市交易的凭证类信用衍生品,根据交易对手方或第三方提供的基准日的估值报告进行估值。

CDS代理清算模式:根据代理清算合约市值估值。

信用联结票据(CLN):上清所估值全价;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中债特殊估值价格或者上清所估值全价。


信用衍生品估值技术方法理论:



3.3 持有期间计量—CLN票据付息



在信用联结票据约定的付息登记日之前,如果没有发生信用事件触发信用事件结算,则创设机构应当在付息日向信用联结票据投资人支付当期票据利息,当期票据利息=截至付息登记日票据持有人持有的票据本金*票面利率*当期计息期对应的计息基准


Tips:

(1)由于持有期间存在信用事件发生触发结算的可能性,如触发信用事件结算,则票据利息为0,因此不建议持有期间按照票面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信用联结票据的估值价格为考虑票面利息条款在内的全价价格,不计提利息并不会导致资产价值缺失。

(3)在票据利息除权日,估值全价也会相应除权,估值价格与权益行为具备匹配性。


3.4持有期间计量—CDS盯市结算



Tips:

(1)对于银行间市场的信用违约互换合约,如果是满足上清所标准化要素要求的单名CDS(只挂钩一个标的机构的信用事件),可以在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由上清所作为中央对手方。

(2)非上清所清算会员需通过上清所综合清算会员代理间接参与集中清算。

(3)上清所集中清算的模式下,信用违约互换为逐日盯市,上清所根据信用违约互换合约的最新公允价值在日终进行盯市计算,并在下一日进行盯市保证金结算。


3.5终止确认—发生信用事件—现金结算

信用事件是指在信用衍生品交易约定的触发结算赔付的事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支付违约、债务加速到期、债务重组等事件。在信用衍生品协议/说明书中会对事件的具体触发条件进行详细约定。


信用衍生品常见要素:



信用事件发生后由信用事件通知方向交易另一方发送信用事件通知或公开事件通知,当满足信用衍生品合约/说明书约定的结算条件后,由信用保护卖方在结算日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现金,现金结算金额的计算方式通常为:Max { 交易名义本金* ( 参考比例-最终比例) , 0}



3.6 终止确认—发生信用事件—实物结算


信用事件发生后由信用事件通知方向交易另一方发送信用事件通知或公开事件通知,当满足信用衍生品合约/说明书约定的结算条件后,信用 保护买方需向信用保护卖方交割不超过名义本金金额的可交付债务,信用保护卖方向信用保护买方支付合约/说明书约定的实物结算金额。

如果可交付债务不足的,信用保护买方可申报交割部分可交付债务,信用保护卖方按照实际交割的可交付债务金额确认实物结算金额。

常见的实物结算金额计算约定方式

(1)实物结算金额=交易名义本金*参考比例

(2)实物结算金额=信用保护买方交割日实际交付的可交付债务截至交割日日终未偿付本金总额+该部分可交付债务对应的截至交割日日终未付利息


3.7终止确认—无信用事件发生(除CLN外)


3.8终止确认—无信用事件发生(CLN)



Tips:

(1)在信用联结票据约定的信用保护起始日至信用保护到期日期间未发生信用事件触发信用事件结算,则创设机构应当在兑付日向信用联结票据投资人支付到期兑付金额以及最后一个付息周期的票据利息。

(2)信用联结票据支付完毕到期兑付金额和利息的,则视为票据正常兑付完毕,票据进行注销登记。

4、信用衍生品的数据处理

信用交易数据来源

4.1交易所数据:



4.2 银行间数据:

银行间交易数据为银行间API伺服器(只有CRMW),其余类型手工维护,目前未明确费用种类,保费支付可以根据核算信用交易业务时自动生成。

证券信息:可通过《创设说明书》、《预配售情况公告》信息进行手工维护证券品种信息,或通过INFI_ZX_JYCRMW_JBXX聚源CRMW基本信息导入接口导入接口进行清算。

估值指引:

《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

《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引》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

《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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