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相比,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一方面突破了资金来源、标的证券范围、交易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弥补了场外质押在违约处置、时效性等方面的难题,通过场内交易来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业务灵活、资金来源广的优点。基于此,本文将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介绍、交易所规则说明、会计处理及数据处理,解析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估值核算,为资管运营人员提供参考。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介绍
1、股票质押是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业务示意图:
相关概念:
股票质押回购: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资金融入方: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复核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资金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中介方: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进行申报。
标的证券:质押物。
2、业务流程
(1) 股票质押融入方、融出方签订《业务协议》,协商确定标的证券及数量、初始交易日及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及交易金额等要素。
(2) 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协议》委托提交双方的交易申报,由沪深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初始交易确认成交。
(3) 合约到期后,由证券公司提交购回交易申报,返还融出方资金、解除融入方的股票质押状态。
除上述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申报外,股票质押的申报类型还包括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部分购回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等。
申报类型示意图:
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与场外股票质押业务比较
与场外股票质押业务相比,两者主要差异有以下几个方面:
二、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所规则
证券公司所从事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属于场内业务,是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业务申报的流程化操作,以下是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核心要点:
1、交易规则
-标的证券:初始交易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除科创板及其他注册制股票外)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交易期限:股票质押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延期后总的购回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最低初始交易金额: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此后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交易时间:
(1)上交所:每个交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
(2)深交所:每个交易日的9:15-11:30、13:00-15:30
-申报类型: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违约处置申报、终止购回申报。
-交易费用:
(1)交易经手费
(2)质押登记费
2、交易要求
(1)交易前需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
(3)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券商大集合资管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3、 结算与交收
(1)每个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根据交易所确认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数据,组织交易双方结算参与人的逐笔全额结算,并办理相应证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2)证券公司负责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结算,托管机构负责托管机构与所托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管理客户之间的资金结算。
(3)结算模式: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货银对付、交收周期T+0日终16点交收。
4、 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实行盯市机制,持续跟踪质押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和可能对质押标的证券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有效监控质押标的证券的市场风险。
融出方、融入方可以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在履约保障比例超过约定数值时,部分解除质押或解除其他担保;部分解除质押前,应当先解除其他担保,当无其他担保物时方可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或其孳息。部分解除质押或解除其他担保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不得低于约定数值。履约保障比例,是指合并管理的质押标的证券、相应孳息及其他担保物价值之和与融入方应付金额的比值。
履约保证金比例L=(初始交易质押证券市值+补充质押物-部分解除质押的市值+待回购期间产生的质押权益)/ 融入方应付金额
《业务协议》可以约定的措施包括:
(1)提前购回;
(2)补充质押标的证券;
(3)补充其他担保物,担保物应为依法可以担保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4)其他方式。
Tips:
(1)双方签订的业务协议里通常会约定标的证券特殊事件以及极端事件处理方式,例如持续停牌,对标的证券重新计算交易履约比例,对于投资者,可能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
(2)履约保证金比例以业务协议里的口径为准。
三、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会计处理&案例
会计场景(1)- 初始回购
会计场景(2)- 日终估值
会计场景(3)- 购回交易
会计场景(4)- 违约处置
资金融入方违约,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无须处置标的证券的,按约定处理;
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须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对于无限售条件股份,交易各方可以通过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对于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会员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证券限售期届满解除限售再行处置,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拍卖、变卖等;
具体会计处理需结合双方签订的业务协议处理。
案例:某资管产品A (资金融出方),于2025/5/12(周一)与交易对手方签订了7天股票质押式回购,成交金额为(22000000.00)约定回购利率为(4%),交易费用为(880)元
(1) 若合约正常结算,依交易所现行规定,该笔合约实际于5-19(周一)到期结算,实际占款天数为7天,回购收益为:=round(22000000.00*4/365*7,2)=16876.71
会计处理为:
-初始回购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000880.00 (成交金额+交易费用)
贷:结算备付金 22000880.00
-逐日计提应收利息(5月13日-5月18日)
借:应收利息 2285.24 =round[(16876.71-880)/7,2]
贷:利息收入 2285.24
-最后一日利息采用轧差的方式计提(5月19日)
借:应收利息 16876.71-880-2285.24*6=2285.27
贷:利息收入 2285.27
-购回交易
借:结算备付金 22016876.71
贷:应收利息 15996.71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000880.00
(2) 若合约展期,原合约正常结算,同时建立到期续作,假设协议利率调整为(4.1%),交易费用为(900),则5月19日到期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22016876.71
贷:应收利息 15996.71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000880.00
5月19日到期续作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000900.00
贷:结算备付金 22000900.00
次日同上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3) 若因交易系统原因,或因对手方可用资金不足导致原合约5/19未能正常结算,资金融出方于融入方自行协议正常交收之前正常计提利息,假设该笔合约于5-20日结算,双方协议5-20按原利率计提利息,则会计处理为
5月20日计提利息
借:应收利息 2285.24
贷:利息收入 2285.24
5月20日购回交易
借: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 22016876.71+2285.24
贷:应收利息 15996.71+2285.24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000880.00
(4) 若双方协议合约于5-16日提前购回,资金融出方同时缴纳提前购回补偿金4000,同时解除质押,5月13日-5月16日共计提利息2285.24*4=9140.96
5月16日提前购回
借:结算备付金 22006020.96
贷:应收利息 9140.96-4000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2000880.00
同时回冲损益:
借:应收利息 -4000
贷:利息收入 -4000
Tips:(1)股票质押式回购采用费用入成本方式核算,计算每日摊销利息需扣除交易费用,最后一天采用倒轧的方式计算
(2)交易所现行规定,计息天数按365天计算,计息方式计尾不计头;实际占款天数:(首次结算日至到期结算日的实际天数。实际占款天数按自然日计算,以天为单位,含首次结算日,不含到期结算日)。
(3)对于违约交收的合约,双方可协商具体的交收方式,例如可通过场外结算,或不计提违约利息,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以上案例仅供参考
四、 股票质押回购的数据处理
主要参考文档:
沪深交易所《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25年3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