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3 16:15:50 IP属地:未知
要点解读 |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2025年5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针对《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为一个月,至2025年6月23日截止。该办法预计2026年起实施,该办法从资管产品适用范围、信息披露主体、披露渠道及方式、信息披露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要求等,其重点内容及要点解读概述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及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覆盖了金融监管总局监管范围内的资管产品,在发行、销售、存续期及产品到期后的信息披露相关事项。涉及的产品包括由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作为产品管理人所管理的各类资管产品。



二、信息披露主体


1.产品管理人

2.销售机构

3.托管机构

4.法律法规及金监总局规定应履行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信息披露渠道和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不同渠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四、信息披露报表范围及时效




五、穿透披露要求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协助相关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及时提供必要信息。对于投向其他适用《指导意见》的产品的资产管理产品,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穿透披露时,被投资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的管理人应提供相应的协助。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六、净值信息披露


1. 公募产品:开放式产品应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认(申)购价格及赎回价格;封闭式产品及处于封闭期的定期开放式产品,则需至少每周披露一次产品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2. 私募产品:应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至少每季度披露产品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对于分级产品,还需披露各类别份额的净值。

3. 现金管理类产品等:应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的份额累计净值。若监管机构对其净值信息披露有另行规定,则依照该规定执行。



七、产品定期信息披露内容要求




八、临时信息披露


针对资产管理产品的以下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相关事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进行披露。披露内容涵盖但不限于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对产品运作和投资者可能造成的影响、管理人所采取的应对举措以及后续方案等。


1. 投资人会议或受益人大会(如有)的决议情况;

2. 产品管理人的更换、产品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托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更换,以及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法定名称、住所的变更;

3. 合同约定的产品类型、投资范围、风险等级、产品期限、运作方式、认(申)购和赎回安排(包括认购或申购赎回时间、金额上下限等)、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安排的变更或调整,以及收费项目的增加或收费标准的上调等;

4. 涉及产品穿透后持仓比例达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单笔资产的诉讼或仲裁,且可能对产品或其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5. 产品穿透后持仓比例达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主体、担保主体出现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或破产、兼并、重组等重大事项,且对其还款能力或担保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6. 产品穿透后持仓比例达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非标准化资产的融资主体出现各类债务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情况;

7. 公募产品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份额净值的百分之零点五;

8. 法律法规以及金监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或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产品终止信息披露


到期公告(或报告)或清算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如预期无法在规定的清算期内完成清算,管理人应当在原定清算期结束前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总 结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行业(涵盖信托、理财、保险资管等核心领域)在信息披露监管层面迈出关键一步,将建立起统一的监管框架与标准体系。此举不仅将显著提升行业透明度与规范化水平,也对产品管理人的信息披露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推动其进行相应的系统升级与流程优化。请持续关注《征求意见稿》后续的细化规则和指引,也欢迎就相关的疑问向我们留言提问。



转发
1121
1
2
1
x0
共1个评论
默认
暂无评论,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