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管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9月1日开始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点击阅读原文),核心框架如下:

《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是监管首次针对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监管规则,解决了上述三类产品信披监管制度分散、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对整个行业在投资者保护、高质量发展、监管效能上均有着重大且积极的意义。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曾于2025年5月23日发布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晓赢此前对意见稿作了解读。要点解读 |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次《办法》正式版在意见稿基础上,对产品信息披露渠道,现金管理类产品披露、协会组织责任界定、特殊情形等维度内容有新增、删除或修订,具体差异梳理如下: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第五条:

—— 正式稿完善了产品信息披露渠道有关表述,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即中国理财网)进行披露,同时按照与投资者的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第六条:

—— 明确审计、法律等专业机构尽责义务与禁止性要求,压实专业把关责任,从源头保障资管产品信披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第一节 产品募集信息披露,第十二条:

——进一步提升产品运作全流程的透明度,让投资者清晰知晓产品重大事项决策的核心规则与披露路径。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第一节 产品募集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正式稿强化了业绩比较基准披露的刚性要求,“自产品募集期开始披露,且在产品到期前不得取消披露”,征求意见稿虽有类似表述,但正式版强化了披露的刚性约束。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第二节 产品定期信息披露,第十五条:

——第15条新增“产品剩余存续期不足完整报告期,且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包括对应定期报告内容的,可以不编制剩余存续期所对应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更符合产品终止阶段的实操需求。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第二节 产品定期信息披露,第十六条:

——正式稿细分了现金管理类与非现金管理类产品,并根据两类产品的特性差异,区分了信息披露重点。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第二节 产品定期信息披露,第十九条:

——正式稿对七日年化收益率的展示期限作出限制:“成立未满七日的,不得展示七日年化收益率”,防范产品“短期”业绩误导。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第二节 产品定期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

——征求意见稿无此豁免条款,正式稿考虑了不良资产投资的特殊性与信息披露的全面性。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第二十六条:

——明确适用范围为“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客群”,界定更清晰,强化了投资者适当性保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正式稿明确了专属机构及精准界定职能,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即在遵循信息披露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应当会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作出细化规定,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办法》将正式施行时间设定为2026年9月1日,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8个月左右的调整过渡期,以便各方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关于信息披露系统的影响及改造方案,后续晓赢会出专题介绍,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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