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05 17:52:08 IP属地:湖南
干货 | 公募基金销售新规正式稿的变化及影响解读

2025年最后一天,证监会发布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收官之作”:《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阅读),可谓buff叠满,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正式版共6章29条,比意见稿多了一条,整体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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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5日,证监会曾发布《新规》的征求意见稿,晓赢曾推出过系列解读,分析其带来变化以及在产品运营层面的影响。

如今《新规》正式稿尘埃落定,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版究竟有哪些调整与明确?今天我们结合过往解读,对意见稿和正式版的差异、原因及产品运营层面的影响,进行梳理和总结,帮大家快速掌握新规的核心要点。

我们先来看下正式版与意见稿两者对比及解读: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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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共六条,正式版沿用了意见稿表述,未涉及调整。

“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堪称全篇的题眼。以客户为中心,对投资者而言,一是投资能够获利,二是降低投资成本,即在申购、持有和赎回环节降低费用;对基金销售机构来说,转变“拼规模、重营销” 的老路,未来建立与投资者利益深度绑定的长效机制。

后续章节的条款,都是这一核心原则的具体要求与细化落地方案。



第二章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和费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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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正式稿和意见稿无差异。该条明确了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如基金公司官网、官方 APP)不得收取认(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

此前,多数基金公司直销渠道对认(申)购费实行常态化折扣,如 1 折、4 折等,以此吸引投资者。而《新规》首次明确直销渠道不得收取,让利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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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正式稿有调整。第一,意见稿仅针对股票型基金设置 0.8% 的认(申)购费上限,而正式稿则将这一费率档位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以主动偏股型基金为分类标准,直接将偏股混合型基金纳入其中,应是考虑认(申)费率匹配偏股混合基金投研成本高、风险收益高的特征。

第二,正式稿中,0.3%费率档位纳入了指数型基金与债券型基金同档位,也应是匹配其被动跟踪为主、管理成本低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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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正式稿和意见稿无差异。该条明确了持有超 1 年可豁免后端认(申)购费的条款,进一步强化了B类份额(后端收费)对长期投资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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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主要目的在于抑止投资者 “快进快出”的短线操作,鼓励长期持有。

首先,明确了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与意见稿一致。此前行业惯例,基金赎回费是部分计入基金财产,部分可用于销售机构佣金等;

而在赎回费标准上,正式版有较大调整。意见稿对权益类和债券基金 “一刀切”,均适用1.5%(<7 日)、1%(7-30 日)、0.5%(30 日 - 6 个月);而正式稿将指数型、债券型基金从统一标准中剥离,新增豁免条款:免赎回费的持有期门槛,从意见稿的6个月缩短至7日(个人投资者)或1个月(机构投资者)

应是考虑到了产品特性和流行性因素,比如债券基金收益率本身相对就低,过高的赎回费,会侵蚀投资者收益,还可能引起投资者提前赎回;对债券基金和指数型基金的短期交易,收取惩罚性赎回费,于市场流动性也不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正式稿将 “少于六个月” 明确为 “少于一百八十日”,消除 “自然月” 与 “日历日” 的计算歧义,便于市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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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主要针对公募基金C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明确了费率上限(费率大幅降低)与长期持有豁免:持有超1年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相比意见稿,正式稿明确将货币基金排除外,允许其持续收取(上限 0.15%/ 年),平衡渠道销售收入与投资者利益。



——第十二条主要针对“尾随佣金”,对机构投资者形成的保有量,设置了实行差异化上限 :权益类基金30%、其他基金15%。通过降低非权益类基金产品的客户维护费比例,引导销售机构向权益类基金(偏股类)倾斜,引导资金流向更具增长潜力的权益类资产。



第三章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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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稿,新增反排他条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管理人基于产品定位选择多元销售渠道,防范排他性合作损害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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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孳生利息归入基金财产,销售机构将结算资金利息纳入自有收入的行为被终结。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之前叫停的“货币基金增强”模式,正是部分销售机构利用销售结算资金沉淀期间产生的利息,以 “收益补贴”“额外分红” 等名义包装成 “货币基金增强收益”。(基金销售结算新规堵漏洞,"货币基金增强"模式说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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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投顾业务对应的保有量不得收取尾随佣金,杜绝 “投顾费 + 尾随佣金” 双重收费。新规将彻底根除部分机构为赚高尾佣,推荐佣金高的产品,而非适配投资者需求的投资标的的乱象。将倒逼行业从 “重销售” 转向买方投顾赛道,实现费用与服务精准匹配。

同时,禁止销售机构返还客户维护费,避免低价恶性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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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条,主要在于遏制不正当竞争规范廉洁从业行为,划下清晰的业务红线,净化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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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基金销售费用信息披露建立全流程监管要求,分别从基金发行文件、定期报告、销售终端宣传三个关键环节,明确了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的披露责任,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推动行业收费透明化。



第四章 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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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简称 FISP 平台),类似公募基金线上“超市,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管理人直销业务更规范、更高效、更集中,有利于中长期资金便捷、高效投资公募基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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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的违规处罚措施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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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基金调整窗口期,正式版将整改期限统一为12个月(自2026 年1月1日起算),完成系统技术准备、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等法律文件公告。




运营系统影响解读

《新规》对于公募基金运营系统主要影响点包含:

1、基金销售服务费;

2、基金认(申)购费;

3、基金赎回费;

4、客户维护费;

5、基金认申购款利息;

6、中登直销服务平台FISP接口;

晓赢曾经推出过系列解读,可参考阅读:

运营系统影响解读 | 公募基金销售费用新规(销售服务费篇)

运营系统影响解读 | 公募基金销售费用新规(基金认、申购款利息

一文说透FISP:平台业务模式与核心数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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